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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S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8888.88元,但是在判决书中误将数字写成88888.8元。现在判决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在下列情况下,S区人民法院应如何纠正这个错误:
某市S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8888.88元,但是在判决书中误将数字写成88888.8元。现在判决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在下列情况下,S区人民法院应如何纠正这个错误:
admin
2009-04-14
29
问题
某市S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8888.88元,但是在判决书中误将数字写成88888.8元。现在判决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在下列情况下,S区人民法院应如何纠正这个错误:
选项
A、重新制作一份判决书,再次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收回原判决书
B、制作一份裁定书,说明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C、以决定书形式纠正原判决书的错误
D、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答案
2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民诉意见》第16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7)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依此,B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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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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