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与乙某婚后性格不合,甲某于2009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婚生子丙某(10岁)表示愿随父亲甲某生活。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离婚。丙某由甲某抚养,乙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至丙某独立生活为止。 问题: 如果在上诉期内,甲某和乙某均未提起

admin2016-01-16  42

问题 甲某与乙某婚后性格不合,甲某于2009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婚生子丙某(10岁)表示愿随父亲甲某生活。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离婚。丙某由甲某抚养,乙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至丙某独立生活为止。
问题:
如果在上诉期内,甲某和乙某均未提起上诉。3年后,甲某因失业,经济生活困难,向人民法院提出增加乙某承担的丙某的抚养费,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3年后,甲某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件予以受理。因为《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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