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之子朱璋住宿在合兴饭店,恰逢一伙歹徒抢劫该饭店,朱璋闻声下楼与歹徒搏斗受伤死亡。后该饭店合伙人吴春、廖凡给付朱元2000元和990元医疗费和丧葬费。该案尚未侦破。朱元诉称:朱璋是为保护和兴饭店利益而亡,他的家庭因此而失去了主要劳动力,造成生活困难,要求

admin2009-05-14  18

问题 朱元之子朱璋住宿在合兴饭店,恰逢一伙歹徒抢劫该饭店,朱璋闻声下楼与歹徒搏斗受伤死亡。后该饭店合伙人吴春、廖凡给付朱元2000元和990元医疗费和丧葬费。该案尚未侦破。朱元诉称:朱璋是为保护和兴饭店利益而亡,他的家庭因此而失去了主要劳动力,造成生活困难,要求吴、廖二人赔偿2万元。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朱璋行为是见义勇为,作为受益人吴、廖二人虽对其善后处理作了一定补偿,但因朱璋之死造成朱家生活困难,给予其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是应该的
B、吴、廖二人因为朱璋的行为而受益,那么对朱家因该行为所受损害自然也就应负赔偿责任。这是无因管理中受益人对无因管理人应负的法定责任,是受益人的民事责任的一种
C、不论是基于合同,或是基于其他原因,凡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使该他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而又正是此种活动本身所带的危险性,才造成厂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而获得利益之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D、如果是以依委任人的指示而处理事务的话,不论其结果是否对委任人有利,受任人都可以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使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可归责于受任人的事由而引起的、且是那些与事务本身并非密不可分的危险所引起的

答案1,4,8

解析 关于见义勇为,《民法通则》第109条、《民通意见》第142条均有规定,规定的核心是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见义勇为人所受到的损害应该由侵权人如抢劫的歹徒赔偿;但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或者找不到侵害人的情形下,受益人有义务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的多少视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而定。据此,AC项正确;朱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纯属牵强,B项错误。D项关于委托人责任的叙述完全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C8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