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38题)

admin2018-05-10  29

问题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38题)

选项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刘某诉陈某为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之诉,刘某为原告,陈某为被告。赵某是刘某的共有人,且不同意出售该商铺,不可能成为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之诉的共同原告,选项A错误。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已经开始的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他在诉讼中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而有自己独立的主张。就本题而言,商铺属于赵某和刘某共有,在刘某私自与陈某签订对该商铺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其对本诉的诉讼标的物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赵某应该作为有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到本诉之中,或者单独以本诉的原告刘某和被告陈某为共同被告,赵某自己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对该争议商铺的所有权。所以,在本案中,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如果赵某单独起诉维护自己对该商铺的权益,可以以刘某和陈某为共同被告提起刘某与陈某的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因此,选项B说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是错误的,应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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