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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admin
2018-03-23
35
问题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22题)
选项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答案
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据此,侵害姓名权的典型情形有三:干涉他人命名之自由、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本题中,显然是属于盗用之情形,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故A项正确。名誉权的侵害,通常是捏造一些子虚乌有的消息,造成他人外在社会评价的降低。本题中,并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造成乙社会评价的降低,故B项错误。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信用权这种权利类型,通说认为,信用权是指经济上的评价,以经济活动上的可信赖性为内容,往往和名誉权密切相关,是一种兼具财产和人身双重性质的权利。本题中,甲的行为导致乙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名单,因此,对于乙的金融信用确有影响,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将信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故C项不当选。由于甲用的身份证并不属于其本人,银行在办理和发放信用卡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乙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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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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