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约定: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乙向甲支付50万元定金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乙一直未向甲支付定金,甲仍按照约定期限向乙交付了房屋并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乙也未按照约定于2009年3月1日向甲一次性支付房屋的价款

admin2014-10-26  13

问题 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约定: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乙向甲支付50万元定金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乙一直未向甲支付定金,甲仍按照约定期限向乙交付了房屋并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乙也未按照约定于2009年3月1日向甲一次性支付房屋的价款。为担保乙对甲支付300万元购房款的义务,甲、乙约定,乙以该房屋为甲设立抵押权,双方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丙提供保证,与甲约定,丙在乙不能履行义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2009年4月1日,甲向乙购买一幅画,价款60万元,约定甲于2009年5月1日一次性支付给乙。2009年4月5日,甲与丁达成协议,甲将其对乙享有的300万元债权让与给丁,甲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于2009年4月10日到达乙和丙。但甲、丁一直未办理房屋抵押权的变更登记。2009年5月1日,丁和乙约定:将乙支付价款的义务的履行期限变更为2010年3月1日(推迟一年),但须将乙支付的价款的义务由300万元提高到350万元。丙对丁和乙的约定并不知情。2009年6月1日,乙和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将该房屋出租给戊,租赁5年。乙基于租赁合同向戊交付了房屋。2010年4月1日,因乙不对丁履行支付350万元到期价款的义务,丁申请法院拍卖该房屋(丁此前一直未对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甲于2009年4月5日将对乙的300万元债权让与丁的法律效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

选项 A、丁于2009年4月5日取得对乙的300万元金钱债权
B、丁对乙享有的300万元金钱债权于2009年4月10日对乙发生效力
C、2009年4月10日,乙可对丁主张抵销60万元
D、丁对乙享有的300万元金钱债权于2009年4月5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答案A,B

解析 债权转让①甲将其对乙的300万元金钱债权转让给丁,需要四个要件:第一,甲对乙享有合法债权;第二,债权具有可让与性;第三,甲、丁达成合意;第四,依照法律需要办理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批准手续。故A选项正确。②《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B选项正确。③《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据此,甲对乙负担的60万元债务虽然成立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之前,但该债务的履行期为2009年5月1日,晚于乙对丁负担的300万元金钱债务的履行期限(2009年3月1日),乙无权对丁主张抵销60万元。故C选项错误。④《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故债权转让后,丁对乙享有的300万元金钱债权于2009年4月10日中断。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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