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忠与于晓美于2006年结婚,并生有一子孙伟。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孙大忠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孙大忠不服,提出上诉,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该案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

admin2021-11-02  29

问题 孙大忠与于晓美于2006年结婚,并生有一子孙伟。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孙大忠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孙大忠不服,提出上诉,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该案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

选项 A、直接作出判决
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
C、与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孙大忠另行起诉
D、与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答案D

解析 《民诉解释》第329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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