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7-03-09  23

问题 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微南公司支付费用
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27、28条的相关规定,本题中,丙以专利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此时的专利权应由公司享有,股东丙只行使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不再享有专利权。
    《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如上所述,徽南公司是该项专利的权利人,包括原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人想要使用该项专利技术,都应与徽南公司签订相应的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并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因此本题中丙如果要使用该专利,应向权利人公司支付报酬,因此本题B项正确,A、C、D项错误不应选。
    需要说明的是,有考生认为,股东可以以专利使用权人股,我们认为不可以,原因如下:首先,如果允许股东以专利权的使用权出资,则专利权人与公司的关系实际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关系,是一种债权关系而非股权关系,在将来公司破产或解散时,作为人股的专利使用权的处置就会遇到问题;其次,专利使用权价值不具有确定性,会随专利许可数量的多少而有所变化,这也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出资方式的条件。所以,在任何情形下,专利权人以专利使用权人股都是不合适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Zy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