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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min
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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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
B
解析
管理,是指对共有物自身进行日常的照看、维护;处分,是指导致物权效果的行为,包括改变共有物权属的出卖及设立物权负担的行为,如设立抵押等;改良,是指通过对标的物进行物质性的实质改造以使其增值的行为。甲、乙、丙,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显然不属于改良行为;由于甲、乙、丙的行为并不会对物权有任何影响,故亦不属于处分行为:同时,甲、乙、丙的行为亦超出了管理的范畴,属介于管理与处分之间的行为。因此,A、C、D选项错误。《物权法》第%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举重以明轻规则,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按分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现经占共有份额3/4以上的按分共有人的同意,当然可以出租,所以,B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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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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