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第一审公诉案的审限问题,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dmin2014-07-03  29

问题 有关第一审公诉案的审限问题,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当事人和辩护人中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依照上述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B、依照法律规定辩护人拒绝辩护或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而依据法律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C、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D、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答案1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156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据此A项错误。B项符合《刑诉解释》第165条第4款的规定。C项符合《刑诉解释》第181条的规定。D项符合《刑诉解释》第11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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