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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二—5,单)
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二—5,单)
admin
2014-02-18
37
问题
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二—5,单)
选项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
B
解析
本案是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主动打消犯罪念头,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应当不存在疑问。问题的关键在于,本案行为人是否着手实施了犯罪,这是B、D选项差异的要点。一般认为,着手的实质判断标准是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但如何认定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从形式上看,犯罪对象出现与否是一个重要的标志,如果犯罪对象没有出现,一般认为犯罪行为还处在预备阶段,故本案中B选项正确。这一问题在2006年卷二第54题的C选项中出现过。“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该选项错误,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需要说明的是,被害人是否出现,是判断行为是否着手的重要标准,但并不是唯一标准。有的情况下,即使被害人没有出现,如果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使一般人感到很强烈,仍然可能认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了。例如,甲欲枪杀乙,在乙家外面对准窗户连续扫射了20枪,但事后证明,被害人根本不在家里。该案件中,甲的行为应认为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了,因此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补充问题:如何判断犯罪行为是否着手?着手的标志,要同时符合这2项:(1)犯罪对象是否出现;(2)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的动词。有的一些特殊情形,如诬告陷害罪,只要实施了该行为足以使被害人被追诉就认为是该罪的犯罪既遂;有的情形下,即使对象没有出现,如果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也认为是已经着手了。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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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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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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