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男与杨女经人介绍相识不到1年,便依法登记结婚。1年后女儿杨小女出生。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在女儿3周岁时,双方协议离婚。由于当时杨女的收入状况较好,而马男没有固定的工作。因此,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杨女一人抚养,马男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可

admin2022-03-10  22

问题 马男与杨女经人介绍相识不到1年,便依法登记结婚。1年后女儿杨小女出生。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在女儿3周岁时,双方协议离婚。由于当时杨女的收入状况较好,而马男没有固定的工作。因此,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杨女一人抚养,马男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可是,在孩子上初中时,杨女的单位倒闭,自己又患疾病,而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越来越高。杨女一人实在是难以承担对女儿的抚养义务。而马男在一家外企工作,收入较高。于是,杨女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马男承担女儿一部分生活、教育费。针对杨小女的抚养问题

选项 A、作为生父,马男有承担女儿生活费、教育费的义务
B、杨女在协议离婚时未要求马男承担女儿的生活、教育费,并不意味着马男对女儿抚养义务的终止
C、马男和杨女离婚后,双方仍然都有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D、双方应严格按照离婚时的约定执行,马男没有抚养女儿的义务

答案A,B,C

解析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而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是法定的,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免除。本题中马男和杨女双方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只是表明杨女愿意独立承担抚养义务,并不说明马男对女儿抚养义务的免除或终止,更不表明女儿放弃要求父亲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权利。在作为实际抚养人母亲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被抚养人生活教育费要求提高的情况下,实际抚养的一方有权依法作为被抚养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教育费。对此,《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ABC选项的内容符合婚姻法规定,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T1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