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韩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20-11-05  11

问题 (2016年)韩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该公司为新加坡籍
B、该公司拥有韩国与新加坡双重国籍
C、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新加坡法

答案A,D

解析 《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司是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19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国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采用设立地说来确定法人的国籍,本题公司在新加坡注册成立,该公司是新加坡籍,故A项正确。
《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则该公司股东权利义务适用登记地新加坡法或者主营业地香港法,B、C项错误。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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