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试卷二第45题)

admin2012-12-22  30

问题 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试卷二第45题)

选项 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复议
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C、复议机关应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D、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

答案D

解析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第三人加入行政复议的方式,分为应申请参加与应通知参加两种。对第三人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判断其是否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所以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因此B项正确。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由此可知,行政机关有义务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的条件,C项正确。
    对于D选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将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处理直接指向了《行政复议法》,据此可知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是相同的,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是按照法律对申请人的相应规定来办理执行,因此D选项错误,为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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