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男青年,乙为女青年。1997年12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但期满未换,1999年12月1日甲、乙结婚,2001年12月1日,甲、乙离婚。对于甲、乙之间的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2009-09-27  23

问题 甲为男青年,乙为女青年。1997年12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但期满未换,1999年12月1日甲、乙结婚,2001年12月1日,甲、乙离婚。对于甲、乙之间的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其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B、其债权因诉讼时效已过而不受保护
C、其债权仍受保护,自离婚之日起诉讼时效还剩一年
D、其债权仍受保护,自立婚之日起诉讼时效还剩6个月

答案D

解析 所说混同,作为债的消灭方式之一,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二为一,男女结婚并不是作为民事主体的男女双方合二为一,而是指男女双方志同道合的结合,因此男女双方婚前相互所负债务并不因结婚而消灭。结婚在学理上被认为是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只有在诉讼时效进行到最后的6个月内才发生中止的效力。本题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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