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甲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她与乙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甲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乙为其监护人。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dmin2016-01-15  35

问题 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甲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她与乙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甲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乙为其监护人。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接受乙的请求
B、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甲的妹妹为监护人
C、驳回乙的请求,指定女孩的外祖父母或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D、确定乙与甲的妹妹同为监护人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只有当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应根据法律规定顺序由其近亲属等作为监护人。本案中,母亲甲死亡,立遗嘱设定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并为女儿指定了监护人,父母单独一方无权剥夺另一方的监护权,这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权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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