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5-09-16  37

问题 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应当先履行债务的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濒临破产局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B、应当先履行债务的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有严重商业信誉缺陷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C、应当先履行债务的甲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当中止履行
D、应当先履行债务的甲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可以恢复履行

答案A,B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B项正确,C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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