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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2007年)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
(2007年)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
admin
2020-12-08
36
问题
(2007年)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
选项
A、该条中所规定的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
B、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
C、该条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是一种对人义务或相对义务
D、该法律条文完整地表达了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
答案
C
解析
从结构上看,权利和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与它同时存在。所以不会出现只规定权利而没有规定相应的义务的现象。从数量上看,权利义务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了军人配偶的义务,同时也相应地规定了军人的权利。所以A项错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B项说法错误。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后果。本条规定并没有包含后果,D项说法错误。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题干中的现役军人及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很明显是针对特定人的,所以,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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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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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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