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2011年试卷二第17题)

admin2017-03-07  28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2011年试卷二第17题)

选项 A、甲用受贿所得1000万元购买了一处别墅
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
C、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
D、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  的机动车来历凭证

答案D

解析 掩饰、隐瞒犯罪仅限于本人犯罪结束后。其他人明知财物或款项系其犯罪所得,仍然为其掩饰、隐瞒其来源的行为。所以,选项A不成立本罪,因为本犯(即上游犯罪者)不能成立本罪。选项B、选项C构成共同犯罪。乙是提前为人更改车身颜色帮助别人犯罪;丙是与人事前通谋,事后帮助别人掩饰、隐瞒,所以都是共同犯罪。
    选项D成立本罪。这种情形虽然不是典型的掩饰、隐瞒行为,但符合本罪的本质,所以成立本罪。选项D是司法解释专门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  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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