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为了通行便利,于是与曹某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夏某在曹某的建设用地上修路通行,为此,夏某一次性向曹某支付30万元,双方未办理地役权登记。基于本案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22-04-19  37

问题 夏某为了通行便利,于是与曹某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夏某在曹某的建设用地上修路通行,为此,夏某一次性向曹某支付30万元,双方未办理地役权登记。基于本案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夏某取得了地役权,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夏某取得了地役权,并且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C、夏某未取得地役权,因为未办理地役权登记
D、夏某未取得地役权。因为曹某不是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

答案A

解析 有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地役权的设立。本案当中,夏某、曹某签订了地役权合同,存在有效的法律行为;曹某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处分权。两个条件均已具备,地役权已经设立,夏某取得地役权,能够通行曹某的建设用地,因而,C、D选项错误。地役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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