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2005年9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2007年6月犯故意伤害罪。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4-10-17  29

问题 潘某2005年9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2007年6月犯故意伤害罪。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对潘某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计算刑期
B、对潘某可以再次适用缓刑
C、潘某成立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D、对潘某应当从重处罚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潘某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计算刑期,故A正确。由于潘某再犯新罪,表明其人身危险I生大,再犯可能性高,不符合缓刑的实质性条件,所以不能再次宣告缓刑。故B错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累犯需要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因为潘某的前罪不是故意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故C错误。本案中潘某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不应从重处罚,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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