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14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请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

admin2020-12-30  69

问题 《刑法》第414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请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
    (2)如何理解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3)若在食品安全领域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放纵制售伪劣食品的犯罪行为,并且最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本条规定的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1)要构成本罪,必须要有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行为,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第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不能成为本罪的前提,同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局限于或仅指构成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所列犯罪,还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形成想象竞合犯的那部分犯罪;第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最终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只是对本罪的情节是否严重产生影响。 (2)徇私舞弊,一般是为了满足私情私利,在从事公务追究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弄虚作假,应为而不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该调查不调查,该查封、扣押伪劣商品的不予查封、扣押,该处罚的不处罚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纯正的不作为。如果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实施了追究,但具有其他行为,如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公安人员该移送起诉的不移送起诉,检察人员该起诉的不起诉,构成犯罪的,应以相应的犯罪,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枉法罪等处罚。 (3)这种情况反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由于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都是渎职罪中的具体罪名,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因此,对上述情形,不能按特殊法条优先即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论,而应采用想象竞合的原理,从一重处罚。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iL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