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第43题)

admin2014-12-04  18

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第43题)

选项 A、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B、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C、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
D、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答案C

解析 该题考查二审程序的相关程序问题。
    根据普通程序的基础性法律地位,对于其他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该条实际上反映了二审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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