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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
admin
2012-12-10
34
问题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55题)
选项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答案
B,D
解析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可知,本题中,在2010年2月1日,法院已经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生效时房屋已经归李某所有,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其次,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从2010年2月1日开始,房屋归李某所有,吴某属于无权处分人,但因双方并未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仍登记在吴某名下,第三人王某信任房屋登记簿的效力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了50万元价款。由于王某在受让该房产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房屋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全部条件,因此王某于5月10日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作为房屋的原所有人李某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向无权处分人吴某追偿自己的损失。据此,选项BD是正确的。最后,根据《物权法》第28条以及第31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可知,本题中,李某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其将房屋转让给张某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由于李某并未办理登记,因此其与张某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张某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据此,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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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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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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