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甲与工厂乙签订一份买卖水泥的合同,在执行中,才发现因经验不足对水泥标号的约定不符合甲的施工要求,且会影响工程质量。为此( )。

admin2022-01-27  22

问题 工程公司甲与工厂乙签订一份买卖水泥的合同,在执行中,才发现因经验不足对水泥标号的约定不符合甲的施工要求,且会影响工程质量。为此(    )。

选项 A、工程公司有权向对方宣告此合同无效
B、工程公司有权要求对方宣告此条款无效
C、工程公司有权要求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工程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答案4,8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重大误解。《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题中工程公司和工厂对于水泥的型号约定出现重大误解,应当是可撤销的合同,工程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变更。依此,可知CD为正确答案。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5x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