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是某县银行一营业所会计人员,自2006年4月7日至2008年8月,甲某采用涂改入账单据、票据,在往来账目上增加数字的办法,私自挪用公款46次,借给几个集体企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扩大经营等,总数额达2万元。每笔款挪用的时间,最长达1年零2个月,最短达17

admin2021-08-01  33

问题 甲某是某县银行一营业所会计人员,自2006年4月7日至2008年8月,甲某采用涂改入账单据、票据,在往来账目上增加数字的办法,私自挪用公款46次,借给几个集体企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扩大经营等,总数额达2万元。每笔款挪用的时间,最长达1年零2个月,最短达17天。对甲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选项 A、不构成犯罪,属于商业借贷行为
B、贪污罪
C、构成犯罪
D、属于挪用公款罪

答案C,D

解析 甲某采用非法手段挪用公款,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依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_F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本案中甲某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均已达到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程度,故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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