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甲工程监理公司与乙大学协商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内容为乙大学宿舍楼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按5万平米计(依竣工结算实际面积计算调整),监理费共计60万元,在2006年6月底前支付监理费的50%,其余费用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竣工

admin2018-09-17  24

问题 2006年4月,甲工程监理公司与乙大学协商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内容为乙大学宿舍楼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按5万平米计(依竣工结算实际面积计算调整),监理费共计60万元,在2006年6月底前支付监理费的50%,其余费用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实际面积调整监理费用,一次性结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事件:2006年7月,乙大学为保证2007年6月1日投入使用,要求施工单位2007年5月15日前完工,并指示甲工程监理公司督促施工单位缩减混凝土构件的支模时间,以节约工期。
    【问题】
乙大学要求缩减支模时间的做法是否正确?建工程监理公司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乙大学的做法不正确。监督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监理单位的法定义务。甲工程监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等法律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对于乙大学发布的缩减混凝土构件支模时间的错误指令,甲工程监理公司应当拒绝,并要求其改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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