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法》规定的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有哪些?( )

admin2009-01-19  39

问题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有哪些?(   )

选项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
C、市人大常委会
D、县级人大常委会

答案1,2

解析 《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注意:市有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之分,不能笼统说市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县级要设立选举委员会,县级人大常委会并不主持选举,而是领导本级及下级选举委员会。《选举法》第7条是司法考试的热点,力求掌握各级人大选举的主持者为谁:地级市以上人大选举由本级常委会主持,县、乡两级人大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另注意乡级选举委员会接受哪一机关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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