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在民事诉讼一审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希望法院对被告刘某的财产进行保全。经查实,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对第三人王某有一笔到期债权,数额刚好够偿还李某的债务。法院遂通知第三人王某,要求王某不得在审理结束前清偿刘某的债权,但是王某希望尽快解除自己身

admin2022-01-27  61

问题 原告李某在民事诉讼一审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希望法院对被告刘某的财产进行保全。经查实,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对第三人王某有一笔到期债权,数额刚好够偿还李某的债务。法院遂通知第三人王某,要求王某不得在审理结束前清偿刘某的债权,但是王某希望尽快解除自己身上的权利负担,因此执意要求清偿。此时法院不正确的做法有:

选项 A、直接执行该财产先予执行给李某,以确保李某的利益
B、让王某直接将债务偿还给原告李某
C、由人民法院提存
D、由当事人同意的第三人提存

答案A,B,D

解析 《民诉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可见本题的情况中应该允许第三人清偿,但是价款应该由人民法院进行提存,C项为正确的做法,错误的做法是A、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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