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分析69)《唐律疏议.断狱律》“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人人罪者,若人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人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

admin2017-03-24  36

问题 (2011年分析69)《唐律疏议.断狱律》“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人人罪者,若人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人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入罪”?何为“出罪”?
    (2)唐律关于司法官员“出入人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3)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

选项

答案(1)“入罪”是轻罪重判或无罪断成有罪;“出罪”即重罪轻判或有罪判为无罪。 (2)司法官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采取反坐的原则;属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至五等处罚。 (3)“官司出入人罪”条明确了司法官责任制度,旨在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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