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合同签订后,因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后期合作义务致使甲公司前期投入遭受损失,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涉未果,诉至区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区法院以下列何种理由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

admin2021-11-02  11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合同签订后,因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后期合作义务致使甲公司前期投入遭受损失,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涉未果,诉至区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区法院以下列何种理由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中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B、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C、甲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D、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项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法院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中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为由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只须被告明确即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不影响法院受理案件,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的规定,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需要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由此可以看出,只要原告起诉提出符合条件的证据即可,而不要求达到充足的状态,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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