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8日,养鸡厂向饲料厂购买鸡饲料5吨,每吨2.4万元,共计12万元。同时,养鸡厂开出了以其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饲料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注明出票日期为2007年1月8日。然后将该汇票交付给饲料

admin2014-12-12  27

问题 2007年1月8日,养鸡厂向饲料厂购买鸡饲料5吨,每吨2.4万元,共计12万元。同时,养鸡厂开出了以其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饲料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注明出票日期为2007年1月8日。然后将该汇票交付给饲料厂。1月10日,饲料厂向机械厂购买了一台中型饲料粉碎机,价款为13.5万元,饲料厂欲将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再向其支付1.5万元的现金。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保证方可接受。于是饲料厂便请求出票人养鸡厂为此提供保证,养鸡厂表示同意。棉纺厂也同意作该张汇票的保证人。1月13日,养鸡厂和棉纺厂分别在汇票上写明了各自的名称、住所,并注明保证日期为1月13日,然后分别签章,被保证人是饲料厂。1月14日,饲料厂将经过保证的汇票作完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在交付该汇票的同时,将其余的1.5万元货款也交与机械厂。1月27日,机械厂将该汇票向饲料厂的开户银行提示要求付款,饲料厂的开户银行以该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于是,机械厂便分别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养鸡厂、棉纺厂支付票面上的12万元。养鸡厂、棉纺厂互相推诿,都拒绝付款。几次协商不成后,机械厂于2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养鸡厂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棉纺厂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3)养鸡厂与棉纺厂是否负连带责任?

选项

答案(1)养鸡厂不能成为该票据的保证人。养鸡厂是本案中汇票的出票人,也是票面上记载的付款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5条规定,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应当由汇票债 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出票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方式完成出票行为 后。即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也因此而负有票据法上的义务,成为该票据的债务人。据此,出票人作为票据债务人,不能成为票据的保证人。因而,养鸡厂作为本案中票据的出票人,其对该案中的汇票所作的保证是无效的。但这行不是说养鸡厂对其出具的汇票不负有法律责任。出票人对其出具的汇票负有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通常表现为与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一起对持票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这种担保责任是法定的,并非票据法上所特别规定的由当事人约定的关于票据保证的保证责任。因此,养鸡厂对该案中的汇票负有法定的、绝对的担保责任。 (2)棉纺厂并非票据债务人,具有作为票据法上所规定的票据保证的保证人的资格。该棉纺厂依据票据法规定的保证格式在汇票上作了关于保证的相应记载,因而成为该汇票的保证人,对该汇票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与被保证人饲料厂一起对持票人机械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机械厂在提示汇票得不到付款时,有权向棉纺厂请求付款,棉纺厂应当足额付款。同时,棉纺厂因作为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依法取得持票人机械厂对被保证人饲料厂及其前手养鸡厂的追索权。 (3)养鸡厂和棉纺厂虽都对该汇票负有担保责任,但二者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而后者是由约定而产生的义务。二者之间并非《票据法》第5l条所规定的共同保证人,其相互之间并无连带责任关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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