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9题)

admin2018-05-10  24

问题 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9题)

选项 A、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
B、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
C、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D、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可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再审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所以,选项A中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是错误的,应由乙县检察院提出。故选项A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可知,检察院只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不能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因此,选项B中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选项B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针对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因此,选项C中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丁县检察院可以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故选项C正确。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再审,而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再审。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属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能适用再审程序。因此,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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