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2010年卷二34题,单选)

admin2019-11-14  26

问题 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2010年卷二34题,单选)

选项 A、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
B、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C、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
D、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第一审程序的期限。《最高法解释》第173条第1款规定:“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因此办理报请批准手续的时间是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8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据此可知,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应计入在审理期限中。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故D错误。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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