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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三—46,单)
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三—46,单)
admin
2014-02-25
20
问题
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三—46,单)
选项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答案
D
解析
本题的难点在于确定丽都酒店与乙在侵权过程中的相互关系,选择的困难发生在A、B、C项与D项之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丽都酒店没有注意到自己酒店地板湿滑问题,有过失。乙手持热汤.在行走时没有注意到地板状况并未多加小心,将热汤洒在甲身上,也有过失。不过,二者并无共同过失或者共同故意,是二者行为的间接结合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二者应承担按份责任。据此,丽都酒店和乙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如果甲只起诉了丽都酒店,则法院应当追加乙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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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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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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