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57题)

admin2017-03-14  38

问题 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57题)

选项 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答案A,B

解析 因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故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的权利。《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本题中,由于丙的非法居住,导致乙银行的抵押权难以实现,乙银行可以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选项A表述正确,当选。乙银行也可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选项B表述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代位权的对象限于金钱债权,甲对丙享有的返还请求权并非金钱债权,故不适用代位权规则。选项C表述错误,不当选。乙银行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不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故乙银行不得依据抵押权向丙行使返还请求权。选项D表述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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