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乙的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哪一个?

admin2014-10-17  23

问题 下列乙的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哪一个?

选项 A、甲须出差一个月,委托邻居乙代为照看自己的宠物狗一个月
B、甲口述遗嘱内容,乙代书,丙、丁见证
C、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其配偶丙虐待,甲的父亲乙将自己变更为甲的监护人后,乙以甲的名义起诉与丙离婚
D、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配偶丙的离婚诉讼中,甲因病不能出庭,甲亲笔书写决定与丙离婚意见后,甲的代理律师乙当庭宣读甲书写的离婚意见

答案C

解析 ①《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只与法律行为有关。A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代为处理他人事物,属于委托,而非代理。故A选项不当选。②遗嘱不得代理。B选项中,甲订立代书遗嘱,乙的代书行为不构成代理(本质上属于使者)。故B选项不当选。③《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C选项当选。④D选项中,甲自己形成了与配偶丙离婚的意思,甲的律师乙仅仅代为宣读,乙未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乙的法律地位属于使者,而非代理人。故D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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