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适用《民事诉讼法》移送管辖规定的做法,哪些是错误的?

admin2016-01-15  27

问题 以下适用《民事诉讼法》移送管辖规定的做法,哪些是错误的?

选项 A、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甲市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出于诉讼效率考虑还是审理了此案
B、乙市人民法院接到甲市人民法院移送来的案件后发现还是没有管辖权,遂将之另行移送到了丙市人民法院
C、丙市人民法院接到乙市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发现还是没有管辖权,只好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解决
D、丁市人民法院本来已经受理某案,结果由于行政区域变更,在审理之前失去了管辖权,于是又将之移送给刚刚获得管辖权的戊市人民法院

答案A,B,C,D

解析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从而将之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A选项的做法错误。在此情况下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对于移送管辖的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B选项和C选项的做法都是不符合要求的。《民诉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叔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D选项也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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