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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2/60)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2/60)
admin
2021-01-31
23
问题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2/60)
选项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
A,B,C
解析
(一)肖某
(1)犯抢夺罪之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构成抢劫罪,系转化型抢劫。选项B正确。
(2)取得财物、致人重伤,系抢劫罪既遂。
(3)抢劫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系抢劫致人重伤,系结果加重犯。
(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
(二)丁某
(1)教唆肖某抢夺,根据《刑法》第267条第1款、29条,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二人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
(2)正犯肖某的抢夺已得手,构成抢夺罪的既遂,教唆犯丁某亦为既遂。
(3)丁某未教唆肖某实施暴力行为,对暴力行为无共同行为、共同故意,不对暴力构成共同犯罪。暴力行为是肖某自己实施,由其本人单独对暴力行为导致的重伤结果负责。
(4)丁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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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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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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