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68题)

admin2018-07-27  38

问题 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68题)

选项 A、会见刘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B、可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
C、可向刘某核实有关证据
D、会见刘某不受监听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辩护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由于贿赂案件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申请将监视居住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属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最高检规则》第110条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只有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下,才能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方式。所以律师洪某可以申请变更监视居住的地点。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侦查阶段不能向刘某核实证据,故C错误,会见时不被监听,故D正确。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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