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28题,单选)

admin2018-03-24  30

问题 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28题,单选)

选项 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D、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讯问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辩护人未到庭的处理、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据此,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B选项正确。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88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本案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因此,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既然不适用简易程序,就更不可能适用独任审理,据此,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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