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政府对建筑物作出新的规划,认为镇上居民刘某的一间偏房不合规划,应予拆除,并以书面形式作出了刘某应当在10日内拆房的处理决定。刘某一直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拆房,1个月后,镇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将刘某的偏房强行拆除。对镇政府的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有:

admin2014-05-30  31

问题 某镇政府对建筑物作出新的规划,认为镇上居民刘某的一间偏房不合规划,应予拆除,并以书面形式作出了刘某应当在10日内拆房的处理决定。刘某一直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拆房,1个月后,镇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将刘某的偏房强行拆除。对镇政府的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有:

选项 A、行政处理决定是生效的,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拆除的行为是错误的
B、行政处理决定与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拆除刘某房屋的行为都是正确的
C、人民法院不应当接受镇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
D、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仍可对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2,8

解析 依据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行诉法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题中,镇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是正确的。该法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镇政府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超过期限,也并无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因此C项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可见,对可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是有期限限制的,即直接起诉的,期限为3个月。题中,对该行政处理决定的诉讼仍在期限之内,刘某应当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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