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09-05-14  28

问题 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B、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
D、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答案8

解析 《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可知A、B项错误,D项正确。依据《证据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可知C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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