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

admin2016-06-12  36

问题 试述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

选项

答案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实行的是折衷原则,即以限制加重为主,以吸收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原则。 具体表现为: (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数罪中宣告几个死刑或最重为死刑的,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数罪中宣告几个无期徒刑或最重为无期徒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不能将两个无期徒刑合并起来升格为死刑。 (2)对判处数个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附加刑和主刑之间采用并科原则。 (4)如果数罪中所判的数刑,不仅有主刑,而且还有附加刑,应根据刑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数罪中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另一重要问题:要关注限制加重原则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适用。具体而言: (1)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的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第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刑期的时候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即在计算刑期时,应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简而言之,就是先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已经执行的刑期从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 (2)再犯新罪的数罪并罚的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在此情况下,计算刑期采用了先减后并的方法,即先将已经执行的刑期从前罪判决的刑罚中减去,然后再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这种并罚方法在某些情况下要比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给予犯罪人的处罚更为严厉。有学者将这些情况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①在前罪和后罪的刑期总和,超过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情况下。 ②在后罪所判处的刑期比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长的情况下。 ③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所犯新罪的时间距离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期限越近,或者犯罪人再犯新罪时前罪所判刑罚的残余刑期越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以及实际执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就越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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