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08—卷二—44,多)

admin2014-02-24  19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08—卷二—44,多)

选项 A、因某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B、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通知提起诉讼   
C、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顸售预购登记。后刘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   
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答案B,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选项A中,环保局负有监督的职责,李某鱼塘受到污染,请求环保局监督,而环保局拒绝,李某不服起诉符合该款的规定,不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在选项B中,市政府的通知针对的对象是所有外地乳制品生产商,针对的对象不特定,且可以反复适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选项考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特定性的判断。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这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判断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与否,不是看这个对象的多寡,而是看这个对象在该行为做出的当时能否被确定下来。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的,所谓不特定,就是这个行为在做出的时候不知道它要规范的对象到底是谁,甚至这个对象有多少、有没有都没有确定。如工商部门吊销某餐馆的营业执照,对象就是该餐馆;城建部门决定拆除某条街道上的违章建筑,也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无论这条街道上的违章建筑到底有多少,在拆除决定作出时总是可以被确定下来。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方能生效,那么即应当自成立时生效。在本案中.对于房管局的预售合同备案,虽然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备案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故应当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普通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备案行为也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应当具有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处分的要求,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C项应选。
关于选项D。名称预先核准决定,属于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选项D不选。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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