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刘某对市辖区土地局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11-19  32

问题 (2002年)刘某对市辖区土地局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无权对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进行处理
B、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处理
C、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
D、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答案C,D

解析 A选项不当选。《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区土地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应该是区政府或市土地局,市政府不能作为复议机关。   
B选项不当选、C选项当选、D选项当选。《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本题案例中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属于可以申请附带审查的范围。同时《行政复议法》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时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市政府无权处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它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故B选项不当选。  省政府作为省国土资源厅的上级机关,有权处理下级机关制定的规定,故C选项当选。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可以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交给省国土资源厅自身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自身有权审查,故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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