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公安分局警司。某日,张某与同队警察王某到某地执行公务,当所乘的中巴车行至A村路口时,上来3名歹徒,其中一名歹徒掏出手枪,并开始抢劫乘客的财物。张某被抢了手表和钱,当持枪歹徒用枪指着王某时,王某趁机抓住歹徒的枪。在争夺过程中,歹徒的枪走火,击中了另两

admin2015-09-30  22

问题 张某系某公安分局警司。某日,张某与同队警察王某到某地执行公务,当所乘的中巴车行至A村路口时,上来3名歹徒,其中一名歹徒掏出手枪,并开始抢劫乘客的财物。张某被抢了手表和钱,当持枪歹徒用枪指着王某时,王某趁机抓住歹徒的枪。在争夺过程中,歹徒的枪走火,击中了另两名歹徒的腿部,持枪歹徒叫两名受伤的歹徒用东西砸死王某。此时张某离持枪歹徒只有不到一米的距离,但是张某始终无动于衷。一名受伤歹徒用灭火器将王某砸晕,持枪歹徒向王某开枪,致其当场死亡。然后3名歹徒逃跑。那么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选项 A、构成紧急避险
B、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C、构成滥用职权罪
D、构成玩忽职守罪

答案B

解析 张某的行为不能视为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由此可知张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在本案中负有特定义务,不能适用紧急避险。同时,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有救助义务、能救助而不予救助,结果导致他人死亡。从本案的情形看,张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在同事遇有危难时,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这是由其特定身份所决定的;其次,在本案中,两个歹徒都受伤,另一个歹徒的枪支又已经被王某抓住而不能使用.张某救助王某可以说是非常容易的。因为一方面张某作为人民警察具有出众的战斗力,另一方面张某也可以出其不意击倒近在咫尺的歹徒,所以要求张某救助王某并不会将张某置于严重的危险之下。最终张某在可以救助王某的情形下却选择了不予救助,最终导致王某死亡,张某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另外,在当时的情形下,若张某不予救助,王某极有可能死亡,因为歹徒凭借人数优势已经控制了局势,虽然张某在内心深处确实不希望王某死亡,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张某为避免自己陷入危险而选择了放任,其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要求行为人“认为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可以避免”,在本案中,没有任何客观事实能够作为张某轻信王某不会死亡的依据,所以不能认定张某对王某的死亡存在过失。再次,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但是滥用职权的前提是行为人对是否履行职责具有充分的可选择性,只有在任意的放弃职责的场合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在本案中,尽管张某不予救助王某是违背职责的,但是这种不履行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不利的客观形势导致的,所以不应认定张某成立滥用职权罪。最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当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时不能构成本罪。所以张某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Kt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