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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卷二真题试卷第42)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卷二真题试卷第42)
admin
2013-11-07
24
问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卷二真题试卷第42)
选项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答案
B
解析
要对本题作出正确选择,首先要掌握《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交流制度的规定。《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根据此规定,公务员交流既包括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包括公务员队伍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的外部交流,而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其中,调任属公务员的外部交流,转任属公务员队伍内部的交流,而挂职锻炼则带有混合性。对这三种形式,《公务员法》又分别进行了规定。《公务员法》第64条是对调任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根据此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人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即属于公务员的交流。由此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并非都能称为调任。这些人员如果通过公务员考试,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只能称为公务员的录用。调任与录用虽同为公务员队伍的人口方式,但二者有许多区别,而关键性不同是二者适用对象不同,调任所适用的职务层次要比录用高,录用适用于选拔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调任适用于选拔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据此,选项A、C符合《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的调任,属于公务员交流。《公务员法》第65条是对公务员转任的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显然,转任是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形式多样,既有本机关内部的转任,也有跨地区、跨部门转任。本题未涉及此种情形。《公务员法》第66条是对挂职锻炼的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挂职锻炼既可以在公务员系统内,也可以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此带有混合性。选项D的挂职锻炼属于前者,属于公务员交流。选项B属于公务员职位聘任,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的范畴。《公务员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应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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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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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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