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甲拿到5万元后,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甲后来在出售假

admin2012-08-16  38

问题 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甲拿到5万元后,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甲后来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让丙购买假币和自己出售假币的行为,还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面值5000元的假币购买家电产品的事实,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假币的5万元现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
关于甲出售、购买假币与使用假币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使用假币罪应被出售、购买假币罪吸收  
B、使用假币罪与出售、购买假币罪为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  
C、对使用假币罪与出售、购买假币罪应实行并罚  
D、甲就使用假币罪成立自首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总则关于罪数的知识。  
罪数在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刑法理论部分。该部分中如想象竞合犯、结合犯、牵连犯等极易混淆,需要考生准确把握概念及特征,可以通过分析案例的方式予以形象记忆,效果会好些。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罪,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和量刑。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一些介于一罪与数罪之间的情况比较难区分,其中主要是一些貌似数罪而实为一罪的情况。刑法理论通常分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本题考查了处断的一罪中的吸收犯和牵连犯。  所谓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①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
②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则不可能是吸收犯,而可能是连续犯。
③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通说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有三种情况: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即社会危害大、法定刑高的犯罪行为,吸收社会危害性小、法定刑低的犯罪行为。二是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而预备行为触犯另一罪名时,对预备行为不独立定罪,而由实行行为吸收。三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起到了主要作用、次要作用与较小作用时,由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如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也成立牵连犯,如盗窃财物(原因行为)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结果行为)。牵连犯具有三个特征:
①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
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③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罪名。  
    本题需要分析甲出售、购买假币与使用假币的行为的关系,才能作出是构成吸收犯还是牵连犯的判断。甲在出售、购买假币的同时,必然要存在使用假币的行为,在出售、购买假币和使用假币两种行为并存的情况下,出售、购买假币行为是使用假币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使用假币行为是出售、购买假币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出售、购买假币行为是主行为,而使用假币行为是从行为,在此情况下,主行为应吸收从行为,即使用假币行为被出售、购买假币行为所吸收。因此甲出售、购买假币与使用假币的行为的关系应属于吸收关系,只按出售、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从而选项B、C说法错误。既然出售、购买假币行为吸收了使用假币行为,则不应按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由此选项D所述“甲就使用假币罪成立自首”的说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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