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易程序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dmin2014-12-18  30

问题 关于简易程序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共同犯罪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B、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C、只要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都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D、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20日

答案A,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并不是所有共同犯罪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据此,只要被告人对基本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可适用简易程序,对罪名有异议可以适用,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因此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故D错误。本题选错误的,故A.BCD都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jL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